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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龙成**限公司、巨野耀**限公司管辖裁定书(1)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成**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原审被告巨野耀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4)巨民初字第239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赵**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上诉人龙成建设工**公司、原审被告巨野耀华**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赵**申请撤回对上诉人龙成建设工**公司、原审被告巨野耀华**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被上诉人赵**撤回对上诉人龙成建设工**公司、原审被告巨野耀华**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00元,减半收取11400.00元,由被上诉人赵**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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