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山东单**有限公司、山东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山东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O14)单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汉学,被上诉人山东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山东天**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O14)单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