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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限公司与河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因其与河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门**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并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

本院经研究,不同意×**司的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依法向×**司送达了(2015)豫法立民交通字第97号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本院经核查查明,×**司收到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河南**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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