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河南北**限公司与安阳市鑫**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曹**、河南北**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司)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市鑫**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0)安民三终字第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曹**、北**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河**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