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曹**、河南北**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司)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市鑫**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0)安民三终字第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曹**、北**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河**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