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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城**限公司与河南新**有限公司、郑州市**限公司、河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城**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司)与被上诉人**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景致公司)、原审第三人郑州市**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公司)、河南**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城**司以新景致公司为被告于2012年8月17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新景致公司支付工程款58813792.98元;2、新景致公司赔偿损失2371298.40元。3、新景致公司返还城**司所交履约保证金80万元。原审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2)商民一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法院经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于2013年11月10日作出(2013)商立二民监字第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再审过程中,原审法院分别追加益**公司、鸿**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3)商民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城**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新景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益**公司及鸿**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以城源公司未举证证明工程质量合格为由驳回城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对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原审法院(2013)商民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及(2012)商民一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河南城**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1729.46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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