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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向**责任公司与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阳市向**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向**司)因与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6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与建**司签订的《向阳宛都广场项目建筑工程承包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二)》和《向阳荷花广场项目1号楼建筑工程承包补充合同书(三)》等协议;2、建**司赔偿因违约给向**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0301394.24元(含多付工程款7318983.97元)。2010年6月28日,建*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向**司赔偿由于违法建设停工给建**司造成的机械设备租赁、人员工资、利息等经济损失500万元;2、向**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5000万元;以上两项请求以司法鉴定为准。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0)南民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司、建**司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向**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建**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0)南民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南阳市向**责任公司预交的上诉费58784元,湖北建**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1668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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