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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马市教育体育局与三门峡**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义马市教育体育局与被上诉人三门峡**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朝**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朝**司于2014年3月13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义马市教育体育局支付工程款4015854.70元、逾期付款利息742333.52元、社保费35万元、损失5万元。义马市教育体育局提出反诉,请求:判令朝**司支付违约金445000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三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义马市教育体育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义马市教育体育局的委托代理人郭**、陈**,朝**司的委托代理人尚明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人民法院重审。

义马市教育体育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420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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