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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发有限公司、南阳市**有限公司与中国建**有限公司、中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金**司)、南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宛**司)与被上诉人**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中建**限公司(原中建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中建三**有限公司路**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路**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盘金**司于2010年2月2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宛**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含材料调差)共计16321916.12元;2、中建三局路**司支付施工奖金共计109万元;3、中**公司、中建**公司、中建三局路**司对前述工程款及施工奖金的支付互付连带责任;4、中建三局路**司返还履约保证金92万元;5、中**公司、中建**公司对中建三局路**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0)南民二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宛**司、中**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豫法民三终字第0009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原审法院重审中,盘金**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宛**司支付所拖欠工程款(含材料调差)共计18533664.79元,并自2007年10月12日交工日起计付利息;2、依法判令中建三局路**司支付盘金**司施工奖金共计109万元;3、依法判令宛**司、中**公司、中建**公司、中建三局路**司对前述应付工程款及施工奖金的支付互负连带责任;4、依法判令中建三局路**司返还履约保证金92万元整;5、依法判令中**公司、中建**公司对前述中建三局路**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1月20日,原审法院作出(2012)南民二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盘金**司、宛**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金**司的委托代理人姚**、乔*,宛**司的委托代理人闫富军、张**,中**公司、中建**公司、中建三局路**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胡*、种泉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虽多次调解,但当事人最终未能达成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2)南民二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新审理。

南阳市**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258元、南阳市**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96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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