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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程总公司驻河**办事处与灵宝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江苏省**程总公司驻河南灵宝办事处因与被申请人灵宝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人民法院(2013)三民二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江苏省**程总公司驻河**办事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三门**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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