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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有限公司与浙江锦**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公司)与被上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漯**公司于2012年10月26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浙**公司向漯**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共计7786736元。2、浙**公司向漯**公司支付因浙**公司逾期交付致使漯**公司额外产生的费用3729854.0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浙**公司承担。后浙**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漯**公司赔偿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1133000元。2、漯**公司赔偿因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1714855.65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漯**公司承担。浙**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审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漯民三初字第10-1号民事裁定,驳回浙**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浙**公司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豫法民管字第00022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2)漯民三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浙**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倪**,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2)漯民三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浙江锦**限公司上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691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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