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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中建七**限公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与上诉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公司(中**一公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9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中**一公司、李**支付郭**工程款433.5566万元;2、中**一公司、李**支付郭**违约金100万元;3、中**一公司、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诉讼中,中**一公司、李**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郭**退还中**一公司、李**多领取的工程款128.127万元;2、诉讼费由中**一公司、李**承担。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3)许*三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郭**、中**一公司、李**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8月13日、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郭**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来,中**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马**,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3)许*三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149元,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149元,中建七局第一建筑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149元,均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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