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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有限公司与河南**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节国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4)洛*一初字第57-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节国庆公司起诉标的311万元不包括申请鉴定的砌体工程、抹灰工程、机械费等款项,上诉人节国庆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涉案工程造价鉴定的价款可超过1000万元。原审法院在未经审理的情况下,以上诉人节国庆公司可确定的诉讼标的不足300万元为由,将该案移送基层法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节国庆公司起诉请求的诉讼标的额为351万元,而且节国庆公司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按照最**法院批准的各级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不在本辖区的案件,本案符合上述规定,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原审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期间,未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而认定本案可确定的诉讼标的额不足300万元,进而认为本案不属于其管辖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范围,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审理,处理不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4)洛*一初字第57-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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