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水**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14)庆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14)庆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2190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山东水**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