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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鑫**责任公司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三门峡鑫**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司)因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门**民法院(2013)三民三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鑫**司申请再审称:王**为鑫**司维修天方创世佳苑住宅楼墙体裂纹切除修补,合同约定的是3、4、7、号楼,在合同履行中增加了11号楼,王**维修后墙体重新裂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审仅以工程进行了交工、验收为由驳回鑫**司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按照与鑫**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对天方创世佳苑3、4、7、号墙体裂纹进行了维修施工,双方合同中并未包含11号楼维修的约定,工程完工经几方共同验收为合格工程,鑫**司诉称,维修后的墙体重新裂纹,但并无证据予以证明,且王**对此也不予认可。故,原审驳回鑫**司要求王**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鑫**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三门峡鑫**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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