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莱芜市**有限公司与山东新矿赵*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立案执行的莱芜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新矿赵*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莱芜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新矿赵*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宁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指定案号(2015)德中执指字第214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