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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驻马**管理局与驻马店**有限公司、上蔡县**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上诉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路局)、被上诉人驻马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司)、被上诉人上蔡县**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畅**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于2010年7月23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市公路局、四**司、畅**司1、承担支付拌和站架设费用298500元,变更路基增加工程款476463.70元,变更稳定土增加工程款295429.28元,合计1070392.98元;2、赔偿停工4个月的机械闲置租金损失1025482元,材料差价损失321820元,行管人员工资损失98400元,合计1445702元;3、赔偿工期延误造成的二年料场用地租金60000元;4、雨雪天气停工299天的行管人员工资损失246000元,机械租金损失1904666.67元,合计2150666.67元;5、可得利益940666.54元;6、返还质保金187515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0)驻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张**和市公路局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市公路局的委托代理人徐**,四**司的法定代表人牛纲及其委托代理人曹*,畅**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人民法院(2010)驻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人民法院重审。

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742元和驻马**管理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909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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