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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设公司与河南莲**限公司、河南**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莲**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股份公司)、河南**限公司(以下简称莲**公司)与被上诉**建设公司(以下简称项城建设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项城建设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莲花股份公司、莲**公司、莲**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8468502.68元及延期付款利息。河南省**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周*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莲花股份公司及莲**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莲花股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栾**、李**,项城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杨,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于2014年12月29日达成和解协议,并于当日履行完毕。项城建设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莲花股份公司、莲**公司、莲**公司的起诉。莲花股份公司、莲**公司据此亦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项城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莲花股份公司、莲**公司、莲**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对方当事人、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莲花股份公司、莲**公司据此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4)周*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南**设公司向本院撤回对河南莲**限公司、河南**限公司、河南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准许河南莲**限公司、河南**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1079元,由河南**设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1079元,减半收取35539.5元,由河南莲**限公司、河南**限公司负担。余额35539.5元退回河南莲**限公司、河南**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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