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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郑州中**限公司、河南**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中**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司)与被上诉人彭**、河南**设总公司(以下简称路**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彭**于2010年1月8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清**司、路**司支付工程款400万元。清**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于2010年5月17日作出(2010)商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清**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2010)豫**管字第57号民事裁定,维持原审法院作出的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彭**于2010年12月21日增加诉讼请求至4506008.9元。原审法院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2010)商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清**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18日作出(2011)豫**一终字第13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原审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2)商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清**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彭**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路**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清**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清**司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郑州中**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7660元,减半收取23830元,由郑州中**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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