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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六**限公司与机械工**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六**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司)与上诉人机**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四设计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六**司于2009年2月27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第四设计院给付工程款615万元,并从2006年4月1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给付完毕止;2、第四设计院承担违约金50万元。第四设计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六**司交付工程竣工验收所需的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等相关文件;2、六**司退回第四设计院多支付的工程款3067843元;3、六**司支付违约金491.4元。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09)洛*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双方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第四设计院的委托代理人王**、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对合同内工程的施工范围认定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09)洛*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河南六**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393元,机械工**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34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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