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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建**责任公司与河南郸**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郸**限公司(以下简称郸**司)与被上诉人大庆**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司于2014年1月23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郸**司返还大**司工程保证金310万元,赔偿给大**司造成的损失,并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郸**司负担。原审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周*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郸**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郸**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郸**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郸**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为15400元,由河南郸**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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