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与河南**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嘉**司于2013年3月21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所签的施工合同,赔偿损失300万元及利息,由杨**承担诉讼费用。杨**提起反诉,请求:嘉**司结算剩余工程款1554.9041万元及利息、退回保证金1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原审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3)周*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杨**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杨**及委托代理人秦*,嘉**司的委托代理人苏*、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3)周*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967万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