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孙**与再审申请人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人民法院(2013)三民一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义煤集团永兴**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三门**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