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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1)许*三终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王**与李**提供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内容不一致,但双方均认可合同是2004年4月26日签订的。为辨别真假,王**申请对两份合同的形成时间进行比对鉴定,但鉴定机构仅对李**提供的合同的首尾页是否同时形成进行了鉴定,没有对两份合同进行比对鉴定。依据该鉴定结论并不能查清本案的关键事实,故王**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二审期间,王**申请人民法院对本案所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进行委托鉴定。在委托鉴定之前,二审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要求王**明确其申请签订的内容,王**对此明确答复“被上诉人(李**)提交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最后一页的落款签字和打印内容是真实的,……该合同的1-2页的主要内容是虚假的,我们认为该两页的形成时间与第3页的形成时间不是同一时间。请求比照合同第3页对合同前两页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委托鉴定机构根据王**的申请对李**所提供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首尾页是否同时形成进行鉴定并无不当。王**关于鉴定机构所鉴定的内容与其所申请的鉴定内容不一致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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