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再审申请人河南**限公司、洛阳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08)洛*终字第1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洛阳**民法院再审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河南省高级**发区国家税务局与新蒲**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河南**有限公司、河南鹤**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金不换兰考**公司、河南中**限公司与河南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洛阳天**限公司、河南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灵宝市灵**责任公司、河南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四川省**程总公司、南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广东**程公司、河南海**有限公司、河南高**责任公司、河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万**限公司、嵩山**武学校与河南万**限公司、嵩山**武学校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新郑市八千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中铁五局**责任公司诉平顶山**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