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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新郑市八千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新郑市八千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1)郑*三终字第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李**是否按照合同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了施工存在争议,现李**有新的证据,即新郑县八千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功臣楼验收合格的证明一份,足以推翻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工程由李**实际施工,经双方结算后,新郑市八千乡人民政府于1998年1月5日向李**出具了欠条。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事实是1998年1月5日欠条的数额是904938.50元还是104938.50元,生效判决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已对该欠条的实际数额作出了认定。李**再审中所提交的新郑县八千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功臣楼验收合格的证明与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没有关系,也不足以推翻生效判决,其申请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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