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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有限公司、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华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赵**于2012年8月6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盛华建筑公司:1、支付工程款5775708.81元;2、支付自工程验收之日至今拖欠工程款的利息;3、返还1#楼押金12万元,并支付自2005年5月17日起至今的利息。原审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南民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盛华建筑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盛华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及其委托代理人温**,赵**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2)南民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南阳**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100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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