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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限责任公司与新乡市**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司,原河南省**程公司,系以河南省**程公司第七分公司名义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该公司改制更名,并决定撤销第七分公司,现已依法办理了第七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与上诉人新乡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司)、原审被告河南**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司,原河南**有限公司,诉讼中更名为河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司于2008年10月27日向新乡**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一**司与弘**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由弘**司支付一**司工程款及各项损失共计11675003.13元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原审法院受理后依职权追加盛**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解除一**司与弘**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由弘**司支付一**司工程款及损失共计9841468.45元;3、由弘**司返还工程履约保证金及利息和损失共计1788725元;4、由盛**司对上述第2项、第3项诉讼请求所涉款项承担连带责任;5、由弘**司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1年4月13日作出(2009)新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一**司与盛**司均不服该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一**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张**,盛**司委托代理人的邢**、高**,弘**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民法院(2009)新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民法院重审。

河南省新**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623元、新乡市**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4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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