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坤**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淄博**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坤**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0元,由原告淄博**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山东秦**有限公司与聊城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与山东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杨**与广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聊城市**装有限公司与阳谷县**有限公司、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山东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许**、山东聊建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洛阳市**程有限公司与洛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宫**与侯*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