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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限公司与山东坤**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坤**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淄博**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坤**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0元,由原告淄博**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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