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秦**有限公司与聊城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秦**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秦**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山东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山东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聊城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64元,减半收取7082元,由原告山东秦**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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