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聊城市**务有限公司与山东新**有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聊城市**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新**有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000元。2015年9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据此,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聊城市**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新**有限公司、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聊城市**务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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