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聊城市**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阳**程有限公司、周**、聊**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受理后,原告以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聊城市**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阳谷县**有限公司、周**、聊**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聊城**装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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