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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委员会(以下简称五乡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五乡杜**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4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协议书,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建三层办公楼,每平方米造价780元,建筑面积983.64平方米,工程造价为767239.2元。后又追加部分工程项目,总计工程款为805519.2元。被告已付工程款540000元,尚欠工程款265519.2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65519.2元,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进行答辩。

查明:2010年4月18日,原告杨**作为实际施工人以聊城市**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司)的名义与东昌府区**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书》一份(未加盖环**司印章)。约定五乡杜村委办公楼由环**司杨**项目部承建,承包范围为:土建、水电、包工包料。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每平方米780元,按实际竣工面积计算。开工时间为2010年4月18日,竣工日期为2010年8月18日,合同总工期为120天。工程预付款,基础完付工程总造价的30%,一层盖板付30%,三层盖板付20%,装饰完付15%,剩余5%为工程保修金,竣工交付使用后一年内付清。2010年9月2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表,由被告的总监理工程师杜**、杜**签名,监理单位验收意见为该工程合格。同日被告村委会主任杜**和村委委员杜**签名并加盖被告公章为原告出具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2010年10月11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为原告出具结算证明,证明该工程总计工程款805519.2元,村委已付540000元,尚欠265519.2元,后为原告出具了经结算尚欠原告杨**工程款265519.2元的证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原告的陈述;2、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3、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工程竣工验收表各一份,4、被告为原告出具的结算证明2份。上述证据经当事人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照协议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也应按照协议及时给付原告建设工程的承包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所欠原告杨**建筑工程承包费用26551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3元,由被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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