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晓成与被告山东聊建方成**公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宿晓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宿晓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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