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海诉被告山东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谢**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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