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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山东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海诉被告山东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谢**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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