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3)市民初字第335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山东**限公司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市民初字第33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张**与山东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建**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东阿县联**限责任公司与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和与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熊**与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限公司与济南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栗*与济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装有限公司与山东魅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中**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山东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