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和与被告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和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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