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胡**、葛**、孟**、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张**与山东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建**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东阿县联**限责任公司与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和与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熊**与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中天银都(天津**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铁十**有限公司与济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限公司与济南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焦**与滕州市**集团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