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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胡**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胡**、葛**、孟**、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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