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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