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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与滕州市**集团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海与被告滕**程集团公司、济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海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海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连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90元,减半收取5045元,由原告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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