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洛阳市古**有限公司、洛阳**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青岛唯**有限公司与青岛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毛*与山东枣**限公司、山东枣**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山东枣**限公司、山东枣**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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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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