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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山东**限公司、山东**限公司诸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原审被告山东金**诸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导致判处结果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胶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542元,退还上诉人山东**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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