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原审被告山东金**诸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导致判处结果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胶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542元,退还上诉人山东**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