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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有限公司诉安阳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司)诉安阳泰**有限公司(泰**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昌**司委托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昌**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12年2月22日签订的汤阴县人民路帝宝花苑1至4号楼的施工合同。按被告方要求,原告于2012年6月进行施工。2012年10月23日原告按照合同施工到正负零后,被告应按合同支付原告250万。2012年11月8日原告施工至该工程一层后,被告方应支付原告1207627元。被告方却未按合同履行,多次违约,至今未给原告分文。在原告多次催要的情况下,被告方于2013年1月29日给原告写下拖欠工程款3707627元欠款,并承诺2个月之内付清。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工程款,在催无果的情况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707627元;终止2012年2月22日签订的帝宝花苑小区工程项目施工协议书;本案诉讼费及违约利息534000元(按施工协议约定)由被告支付。

被告辩称

被**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2日,由被**公司作为甲方,原告昌**司作为乙方,甲乙双方就帝宝花苑工程项目、施工项目事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乙方承建帝宝花苑1#--4#楼工程项目,签订帝宝花苑小区工程项目施工协议书,具体协议如下:二、工程地点:汤阴县人民路中段路北,三、合同总价:暂定价1300元/㎡,工程竣工后以实际结算为准。七、付款方式:1、本工程第一次拨款在施工至±0.000结束,甲方须在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已完成工程款的50%;2、以后在每10层封顶后,甲方须在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已完工程量价款的80%,供乙方作为施工进度款;主体封顶后,甲方须付至乙方已完成工程总价的80%;3、待内外粉刷开始施工时(即所有二次结构施工完毕后),甲方须在七个工作日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0%;4、外粉保温、外墙涂料及安装工程完毕时,甲方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总价的90%;5竣工验收后必须在二个月内完成工程决算核定,决算核定后,甲方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总价的95%;剩余5%作为工程保修金,质保期满一年对应日的七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6、如支付工程款时,如甲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给乙方工程款,乙方应继续施工,但不得超过十日。如甲方在十日后仍没有将工程款支付到位,甲方须支付乙方该工程款欠款利息,以每月3%计息。九、双方承诺:1、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保证具备各种开工条件,如在约定的时间内不能按期开工,约定方承担相关责任。2、在签订合同后二个月内因甲方原因不能正常开工,甲方须无条件全额结清乙方的各种损失,并支付给乙方违约金(以该工程损失款月息三分计算)。3、本工程按以上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甲方也可以以房产抵顶工程款,房产抵顶价按甲方售房价的70%抵顶给乙方,并配合办理各种房产手续,房位乙方自选。十、违约责任:1、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日期竣工和交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2、进场时间(必须具备开工条件:甲方做好三通一平工作并协调处理好周边和地方关系后,具备开工条件)甲方于开工前五日书面通知乙方进场,乙方接到开工通知书后应按时进场开工。3、在本工程开工和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没有协调处理好地方关系,引起强买强卖、地方材料涨价、打架等事故及损失,均由甲乙双方共同解决。若因甲方施工手续和资金等原因造成工程缓建、停工及处罚,所产生的各种费用损失均由甲方承担。2013年1月29日,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向原告出具:“今欠到帝宝花苑工程款叁佰柒拾万零柒仟陆佰贰拾柒元整(¥3707627元整)(此款包括工程款、剩余材料款),以此款鉴定质押合同,李**2013年1月29日”。该欠据加盖有被告印章。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私营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欠据、施工合同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昌**司按被告要求,于2012年6月进行施工。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只向原告出具欠据,现原告主张被告按合同支付拖欠工程款3707627元的诉请,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利息请求,实际是双方对违约金约定的计算方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终止2012年2月22日签订的帝宝花苑小区工程项目施工协议书,因被告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终止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帝宝花苑小区工程项目施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终止2012年2月22日原告安阳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阳泰**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帝宝花苑小区工程项目施工协议;

被告安阳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阳市**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707627元及违约利息53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73元,由被告安**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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