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韩**诉被告河**程有限公司(原滑县风**限公司)、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本案中被告河**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滑县,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故本案不应由安阳**民法院管辖,应由山西省**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河**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南省滑县,被告王**虽然户籍所在地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但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且诉争工程施工地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综上,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案不属本院管辖,依法应由河南**民法院或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案情考虑,本案由河南**民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除》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河**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