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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建**责任公司诉安阳高新技**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阳建**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阳**)公司]诉被告安阳高新技**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2日、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安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金*,被告三**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刘**、路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安阳**)公司诉称,2004年2月28日,原、被告签订1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建设公寓楼2栋。原告认真按照合同履行,现2栋公寓楼已如期竣工验收,并由被告出租给安阳工学院作为学生公寓楼使用,但被告违约未付工程款1995717.61元。请求判令被告偿付拖欠原告工程款1995717.61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三**委会辩称,对事实和工程结算总造价无异议,但欠款中应当扣除税金和水电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28日,原告安阳**)公司与被告三**委会(原三**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安阳**)公司承建三里屯村安阳工学院配套学生公寓楼2栋(1#、3#楼)。该工程竣工后已交付三里屯村,用于安阳工学院学生公寓使用,经过结算审核,1#楼工程审定造价4548122.36元,3#楼工程审定造价4507302.13元,共计9055424.49元。被告三**委会已支付原告工程款6750000元,代扣空心板款270270元。对于代扣税款数额,庭审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工程审定造价乘以3.413%计算,为309061.64元。对于水、电费问题,双方也一致同意按照工程结算书审定的数额予以扣减,水费25356元,电费19428元。以上被告三**委会欠付原告安阳**)公司工程款1681308.85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和工程结算书、还款协议书、工程款情况说明,被告提供的2007年8月13日证明、2012年3月21日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公司与被告三**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建设完工,并已交付使用,被告应当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对工程审定造价、已支付原告工程款数额、代扣空心板款数额均无异议。庭审中对代扣税款数额和水、电费问题也达成一致意见。对于原告要求的工人维修工资,被告提出是用于维修卫生间漏水的费用,因尚在保修期内不应当支付该费用;根据我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该工程2004年8月竣工,2007年进行维修,属保修期内正常维修,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该项费用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欠款利息,2004年8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约定,剩余工程款从2004年10月1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阳高**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阳建**责任公司工程款1681308.85元及利息(自200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安阳建**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760元,由原告安阳建**责任公司5300元,被告安阳高新技**区居民委员会承担174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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