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安阳**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贰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毕**与山东枣**限公司、山东枣**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山东枣**限公司、山东枣**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山东枣**限公司、山东枣**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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