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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源县**民委员会与王**、李**、裴**、河南红**有限公司、张**、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沁源县**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王**、李**、裴**、河南红**有限公司、张**、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王**于2011年12月1日向鹤壁**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沁源县**民委员会、李**、裴**、河南红**有限公司、张**、徐**连带支付其工程款1931866元。鹤壁**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1)山民初字第4720号民事判决,沁源县**民委员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3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3年4月15日本院作出(2013)鹤民三终字第5-3号民事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4年1月10日本案恢复审理。上诉人沁源县**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唐**,裴**的委托代理人马中普,河南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李**,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沁源县**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王**、李**、裴**、河南红**有限公司、张**、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47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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