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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焦作**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焦作**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郭**于2008年12月16日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焦作**限公司立即支付所欠郭**工程款1631592.55元及利息570500元(自2006年1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解放区信用社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本案诉讼费由焦作**限公司承担。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8日作出(2009)解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焦作**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侯**,郭**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09)解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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