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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有限公司与林州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焦作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州建总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有限公司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00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焦作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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