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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委会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濮阳市**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武家庄村委会)原审被告武**、武在羽与被上诉人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华法民初字第321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一四年五月九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刘**、武在羽、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原审被告武**、武在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初字第32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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