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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辛**、杨**、刘**、张**、原审被告中南铁路通道十六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大桥局)因与被上诉人辛**、杨**、刘**、张**、原审被告中南铁路通道十六项目部(以下简称中铁十六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2)台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2)台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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