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大桥局)因与被上诉人辛**、杨**、刘**、张**、原审被告中南铁路通道十六项目部(以下简称中铁十六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2)台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2)台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